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国标代码:14039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国家“双一流”(A类)建设高校、“985工程”和“211工程”首批建设高校——四川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满学分且成绩合格者,颁发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国家规定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所有证书实行电子注册。
第五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锦江大道1号
第六条 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专升本招生计划包括普通考生批和退役大学生士兵批,学制两年,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实行“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办法。
第六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生按进入班级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执行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绿色通道等资助政策。学校设张桂芳奖学金、张桂芳励志奖助学金、章文晋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竞赛专项奖励等奖助学金。退役士兵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锦江大道1号
邮政编码:620860
招生咨询电话:028-37666666
学校网址:https://www.scujj.edu.cn/
第十八条 本简章由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